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团体)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升本团体影响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用或任命执行副会长;
(七)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八)聘请专家咨询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二)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团体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规范管理制度;
(十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视频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举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也可采取视频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十一条 在来不及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的特殊情况下,须由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可召开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会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其决议、决定和通知等需公布的,以常务理事会名义发出。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常务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当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包括会长办公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应在本次会议结束前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纪要及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团体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团体领导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体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业务主管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动议须得到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2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团体理事会解释。